中山讨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卞某贝诉李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中山讨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卞某贝诉李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。
基本案情
原告卞某贝诉称:2023年3月11日,卞某贝通过某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某佑公司)居间与李某林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约定卞某贝向李某林购买101室房屋,房屋售价人民币206万元(币种下同)。卞某贝付清了全部房款。2023年3月24日,卞某贝收到某佑公司通知,城管近期将上门砌砖墙,但未提及101室房屋承重墙被拆除事宜。4月3日,城管上门向卞某贝出具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及检测报告,检测报告形成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,此时101室房屋还未交付给卞某贝,拆除承重墙并非卞某贝所为。但为配合城管工作,卞某贝还是签收了上述文书。事后,卞某贝多次要求某佑公司、李某林解释此事,均未果。卞某贝认为,李某林在交易过程中刻意隐瞒房屋承重墙被拆除的重要事实,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。承重墙拆除对房屋安全产生隐患,还影响日后的房屋交易,如101室房屋承重墙恢复,房屋的布局又与卞某贝看房时不一致,卞某贝也无法接受,故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:1.卞某贝与李某林就案涉房屋签订的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于起诉状副本送达李某林之日解除;2.李某林返还卞某贝房款206万元;3.李某林支付卞某贝违约金41.2万元;4.李某林赔偿律师费12.5万元。 被告李某林辩称:2023年3月初,城管上门看现场,没有告诉李某林拆除了101室房屋承重墙。李某林本人也不知道是否拆除了承重墙。李某林将城管上门查看的情况告诉了某佑公司和卞某贝。3月11日,李某林和卞某贝签订补充协议约定,若后期因产权调查显示有违章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,双方和平解约互不追究责任。后101室房屋并未被政府部门限制过户,双方完成了过户。故不同意卞某贝的诉请。 法院经审理查明:2023年3月14日,李某林(甲方)与卞某贝(乙方)签订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约定乙方购买甲方101室房屋,该房屋转让价款为130万元;甲乙双方于2023年3月25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。当日,李某林(甲方)与卞某贝(乙方)签订协议书,约定甲乙双方确认101室总房价款206万元,双方签订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约定房价款为130万元,装修补偿款共计76万元,乙方于签署买卖合同后一日内支付甲方。卞某贝如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6万元,双方于3月22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。2023年4月3日,宝山区吴淞街道办事处向卞某贝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,主要内容为,101室房屋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,立即将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恢复。宝山区吴淞街道办事处还向卞某贝提供房屋质量检测报告,检测结论为:委托指定区域二处构件(墙体)存在拆除现象,所拆除的构件为承重构件,存在安全隐患;所拆除的承重构件未恢复前应做好临时支撑;根据相关规定,属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,应予以恢复。2023年8月30日,宝山区吴淞街道办事处向卞某贝出具恢复原状决定书,主要内容为,101室房屋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情况,具体详见检测报告,责令立即恢复损坏的承重结构,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(2023)沪0113民初25255号民事判决:一、原告卞某贝与被告李某林就涉案房屋签订的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于2023年8月14日解除;二、被告李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返还原告卞某贝房款206万元;三、原告卞某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被告李某林;四、被告李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赔偿原告卞某贝律师费7万元;五、驳回原告卞某贝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李某林主张其已将101室房屋拆除承重墙事宜告知卞某贝,但未提供相应证据,依法不予采信。执法部门于2023年3月16日已经到101室房屋检查,李某林此时尚未交房,也没有将该检查情况如实告知卞某贝,有违诚信。现执法部门要求卞某贝恢复101室房屋承重墙,恢复后该房屋布局与李某林出售时发生变化,卞某贝亦表示恢复后的房屋布局并不能满足其要求。李某林隐瞒101室房屋的重要信息,对卞某贝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产生重大影响。卞某贝要求解除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的诉请,依法应予准许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裁判要旨
房屋拆除承重墙对安全性及房屋布局都有影响,属于在房屋出售时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。恢复承重墙后房屋布局发生变化,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产生重大影响,购房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。
标题:中山讨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卞某贝诉李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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